2005年11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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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胡茂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彩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茂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迁移新址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5)上近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茂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彩龙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600元。案件受理费154元、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陈建耀: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彩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迁移新址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5)上近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建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彩龙工贸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杭州禾成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三鑫双氧水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5)江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禾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宁波市三鑫双氧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050元。二、被告杭州禾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市三鑫双氧水有限公司水桶600只,到期未能归还的,以每只15元赔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申请人张家港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因持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05年5月23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  01056879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启明星生物营养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弘达饲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背书人为收款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金梅松:
  申请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阳分局于200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4年11月11日对你作出的杭工商富法新(2004)第2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05年8月8日受理后,对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对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用的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处罚程序合法,亦未出现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你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本院于2005年8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申请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阳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毛爱平、叶荣妹:
  本院受理原告钟国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06年2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罗伟:
  本院受理原告虞宝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06年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黄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建寿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寿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黄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建寿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寿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冯无及:
  本院受理原告冯力行诉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3)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陈家根: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柯立传感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贺颖彪:
  本院受理原告朱静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5)甬仑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张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5)甬仑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周生根: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忠诉你与衢州市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申请人郑州迪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一张,号码00246836,票面金额2850元,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舟山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04年6月18日,付款人舟山存德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

  申请人苏州市新祥化纤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一张,号码35099338,票面金额70000元,出票行中国银行舟山市分行,出票日期2005年10月25日,付款人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4日